近来市场有许多讲述股权融资与设计的国外讲师,把国外的教学模式套用在马来西亚企业身上,误导无数企业家。
我举例,常见的错误有类似以下的教学例子:
a. 1%股权可申请开股东会与董事会;
b. 10%股权可申请解散公司;
c. 34%股权有一票否定权。
我举例纠正:
第一例子
a. 马来西亚公司法第310条文阐明,股东大会只能在以下情况被强制性召开:
i. 董事会召开;或
ii. 拥有10%投票权的股东召开;或
iii. 如果公司超过12个月没召开股东大会,仅5%即可要求召开。
所以,1%股权可申请开股东会是错误的教学。
第二例子
b. 马来西亚公司法第439条文阐明,股东可通过特别议决案(Special Resolution)自行申请清盘(所谓的解散公司)。
c. 依据公司法第292条文,特别议决案的意思是有出席大会的75%股东的通过。
所以,10%股权可申请清盘是错误的教学。
第三例子
d. 马来西亚公司法内并没有一票否定权的机制和权力。要达到一票否定权(我们称Golden Vote),必须通过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和修改章程(Constitution)达到。
所以,34%股权有一票否定权是错误的教学。
第四例子
再说,公司法被分成可自行拟定合约 (could be contracted out) 和强制性条文(mandatory provisions) 两个部分。可自行拟定合约的意思是,股东们不需遵守公司法而可以依据大家的决定和同意自行签署股东协议捆绑大家;而强制性条文的意思是股东们不可对某些事项自行拟定合约,因为公司法不允许。
第五例子
许多商业课程讲师传达错误的融资与上市讯息,把复杂的过程过份简单化,导致企业家陷入盲区,任由摆布。我举一些例子,比如合拼/拼购(M&A)上市,却不知道上市规则 (listing regulations) 针对拼购上市实施最低时间限制,并不是立刻进行收购后就可上市。
针对以上所述,即使是拥有1%股权的股东,一旦觉得利益受损,都可随时入禀法庭申请清盘。
奉劝各位企业家小心过滤和慎重看待所有法律讯息,应当咨询本身的执业律师,以防万一。
图片来源:Pixabay Gerd Altmann